关于开展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
各区发展改革委、区经委(科经委、商务委)、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:
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》(发改环资〔2025〕910号)要求,支持本市有条件、有意愿的园区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级零碳园区,现将预申报有关事项要求如下:
一、预申报条件
(一)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,省级开发区原则上应列入最新版《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》,视情可拓展至近年来新建设的、由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新兴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。
(二)建设范围可为园区整体,也可为“园中园”。以“园中园”形式申报的,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,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。
(三)在能耗和
碳排放统计、核算、计量、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。
(四)3年内未生重大安全、环境事故,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。
(五)重点支持产业基础好、创新活力强、符合上海“(2+2)+(3+6)+(4+5)”现代化产业体系导向的园区。
二、预申报程序
(一)请有意愿申报的园区管理机构填写《国家级零碳园区预申报表》(详见附件1),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盖章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vyz@fgw.shanghai.gov.cn并抄送maojp@sheitc.sh.gov.cn。
(二)市发展改革委、市经济信息化委将组织评估,择优选择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的园区,指导园区编制国家级零碳园区申报书。
联系人:市发展改革委 吕一铮 23119465
市经济信息化委 毛俊鹏 23119418
附件:1.国家级零碳园区预申报表
2.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(试行)
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
2025年7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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